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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奖惩条例
发布时间: 2014-07-08 浏览次数: 1104

 

    为规范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工作,激励学生学习先进,奋发进取,克服缺点,纠正错误,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,根据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制定本奖励、处分条例。

(一)先进个人评选办法

一、基本条件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、热爱专业、热爱劳动、模范执行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和校纪校规,能抵制不良行为,生活俭朴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成绩显著。操行评定优。

2.学习勤奋,方法较科学,有钻研精神,各科成绩良好。

3.认真参加体育锻炼和两课两操活动,身体健康达到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。

4.学期内病事假少于一周,无迟到、早退现象。

二、评选原则

1. 按教委规定,三年级不参与评选

2. 一、二年级得分相同时,向二年级倾斜。

三、名额分配(不重复评选)

1.三好学生: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8%

2.优秀班干部: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5%(班干部从各班班委和班级团支部中择优评选,原则上每班一名。)

3. 三好积极分子: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%

4.进步奖:每班学生总数的10%(四舍五入)

四、成绩要求

1.校三好学生:

各课考核总评成绩85分以上。

2.校优秀班干部:

各课考核总评成绩80分以上。

3.校三好积极分子.

各课考核总评成绩75分以上。

4.进步奖:学习成绩、行为规范较上学期有明显进步的学生(向帮教对象适当倾斜)

五、加分办法

1.符合上述条件的参评学生,可获基本分80分。

2.同等条件下加分:

l参加市级以上技术竞赛的学生加5分,获奖的学生加10分;(教务科确认)

l参加校级(校际)技术竞赛加2分,获奖的学生加5分;(教务科、系部确认)

l获得区、市级各类比赛并获奖的学生(除技能比赛外)加5分;(学生科、团委、系部确认)

l担任学生干部并工作出色的加3分;(学生科、团委、系部确认)

l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并获校团委奖励的学生加3分;(团委确认)

六、申报流程

个人申报----班主任同意----年级组长预审-----系、部审核----学生科复审---校长办公会议批准

七、奖励标准

1.上海市奖学金:按市教委下发名额。从市、局、校三好学生、校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推荐。

2. 市三好学生,在此基础上再给予500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3. 局三好学生,在此基础上再给予400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4. 校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,给予300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5. 三好积极分子,给予150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6. 参加学生科组织的各类市级比赛并获奖的学生,给予100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7. 优秀护旗手、优秀三自管理干部、优秀志愿者等,给予80元左右的物质奖励。

8. 其它奖项,一般奖励不超过80元。

9. 进步奖,每生给予50左右的物质奖励.

10. 文明寝室,每月评选,每室奖励200元。

(奖励标准以当年预算下拨情况酌情增减)

㈡先进集体评选办法:

校级先进集体的评比条件:

1.集体成员关心时政,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,成绩突出。

2.集体风气好,操行评定各档成绩名列前茅。

3.学习成绩良好,集体平均成绩达到75分或名列年级前茅,全年无跟班试读和留级学生。

4.遵纪守法好,出勤率高,病事假少,无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现象、全年无处分学生。

5.讲文明,有礼貌,热心公益劳动,文体活动开展活跃,宣传通讯及时,两操和课外活动出勤率高.学生会检查成绩名列前茅

6.团员、干部能起带头作用,能密切配合班主任,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班级工作,培养先进,转变后进成绩显著。志愿者时间在年级中名列前茅。

7.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的各类大赛并取得较好成绩。

8.校先进集体,每年评比一次,每个年级不超过二个。

校文明班级评比条件:

1)凡达到四个方面十项考核内容的基本指标数的班级,可以被评为文明班级。



平均分 各科目考核总成绩/(班级人数×科目数) >70
单科及格率 各科目及格人数/(班级人数×科目数) >90%

教室日常抽查及周末检查 (值日抽查得分+周末检查得分)/(抽查次数+检查次数) >90

黑板报评比 评比总得分/出版次数 >80

违纪次数 每学期全班级学生违纪次数 <2
迟到人均次 迟到总人数/班级总人数 <2
旷课人均次 旷课总节数/班级总人数 <1.5
事假人均节 事假总节数/班级总人数 <4
会场纪律得分 评比总得分/评比次数 90

2)校文明班级每年评比一次,每个年级不超过二个。

奖励标准:

1.评为市级先进集体的,按上级文件规定,由市予以命名,授予奖状。学校奖励集体活动经费人均50元; 局级先进集体,按上级文件规定,由总校予以命名,授予奖状。学校奖励集体活动经费人均30元;

2.评为校先进集体的班级,由学校予以命名,颁发奖状,先进集体给予集体活动经费人均20元。

3.评为文明班级的,由学校予以命名,颁发奖状,文明班级给予集体活动经费人均10元。

四、经费保障:

市奖学金由财政拨款;其它奖励经费从学生经费中支出(集体项目:学生经费--助学金中支出;个人奖励:学生经费--学生奖励费中支出)。

五、申报流程

由班委提出申请---班主任上报---系部审核---学生科复审---校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
(三)学生处分条例:

第一条: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做到不抽烟、不酗酒、不赌博、不早恋、不打架斗殴、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。凡有违反者,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第二条:对犯错误的学生,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:处分犯错误学生要查证情况,由班主任汇总材料(事实经过、旁证材料、本人陈述和检查),经与辅导员商量研究后,写出处分报告,并填写处分审批表报送学生科,由学生科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张榜公布处分决定。

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(开除学籍除外),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。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,可撤消处分。

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,撤消处分后,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
第四条:学生处分审批权限:

1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:由学校教学工作会议审定,分管领导批准。

2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:由校务会议讨论审定,校长批准。

第五条: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,取消参加一切荣誉称号评比和奖学金及有关津贴评比的资格,自撤销处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恢复上述有关评比资格。

第六条:受留校察看以下(含留校察看)处分的学生,应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,按月写书面思想汇报交班主任;班主任应制定帮教计划,落实帮教措施。对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的、或能坚决抵制违法违纪、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,可撤销处分。

第七条: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: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报告,班主任与辅导员研究分析后,签署意见,并附任课教师意见、班委会讨论意见、学生的思想汇报,报送学生科,由学生科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张榜公布,并通知本人和家长。

第八条: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加强教育,促其认错悔改;必须处理的,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慎重而适当。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诉、申辩和保留意见。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,充分听取本人申辩。对本人的申辩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。对争议较大的决定,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,并按规定处理。

第九条:学生处分细则

1、对犯下列错误之一的,一般给予警告处分。

1)抽烟:查实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;

2)酗酒: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的;

3)赌博:查实赌资100元以下的;

4)打架:同学之间因争吵而引发打架,情节较轻的,事后认识态度较好,有悔改表现的;

5)偷窃:300元以下,或情节较轻,有悔改表现的;

6)违反课堂教学秩序或违反实训操作规程,情节一般,但经教育不改的;

7)旷课:连续旷课3天或学期内累计旷课5天以上的;

8)破坏公物:

9)恐吓、煽动、造谣、起哄,情节一般;

10)未按学校规定统一着装,化怪妆、染怪发、穿着过分暴露奇装等,情节较重,造成不良影响,属屡教不改的。

2、对犯下列错误之一的,一般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1)酗酒:造成一定后果或重大恶劣影响;

2)赌博:赌资100元以上,500元以下;

3)打架:2人以上打一个人或高年级殴打低年级学生,发生医药费500以下,事后认识态度较好,有悔改表现的;

4)敲诈:100元以下;

5)偷盗: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;

6)扰乱课堂教学秩序,或严重违反实训操作规程,情节较重且造成正常教学停止10分钟以内的;

7)旷课:连续旷课5天,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的;

8)故意破坏公物,造成损失500元以上;

9)不接受教师教育,有侮辱教师行为;

3、对犯下列错误之一的,一般给予记过处分。

1)赌博:赌资500元以上,1000元以下;

2)聚众打架:

3)敲诈、偷盗:情节严重;

4)破坏课堂纪律,严重违反实训操作纪律,造成正常教学停止10分钟以上的;

5)连续旷课10天,学期内累计旷课15天以上的;

6)多次故意破坏公物;

7)对检举人、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威协、并有打击报复行为的;

8)协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违纪的。

4、对犯下列错误之一的,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1)赌博:赌资达1000元以上;

2)聚众持械斗殴:纠集校外人员;

3)多次敲诈、偷盗:情节严重;

4)破坏课堂纪律:造成严重后果;

5)旷课:连续旷课15天,学期内累计旷课20天以上的;

6)辱骂教师:态度恶劣的;

7)观看黄色淫秽物品;

8)对检举人、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威协、并有打击报复行为;

10)协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违纪。

5、对犯下列错误之一的,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)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,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,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2)无视校纪校规,殴打教师的;

3)因涉“毒”、涉“黄”、涉“黑”而违法的学生;

4)聚众持械斗殴,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其恶劣的影响,主要责任者;

5)传播或参与邪教活动情节严重的;

6)连续旷课20天,累计旷课25天以上的;

7)敲诈、偷盗,情节特别恶劣,或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。

8)对检举人、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,造成严重后果;

9)胁迫、诱骗、教唆他人违纪,造成严重后果。

第十条:对犯错误的学生(开除学籍除外),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、积极配合学校、并检举他人、主动反映其它事项,有立功表现的,可从轻处分。

    本办法20144月修订,经校务会议讨论批准,并征求学生奖惩管理小组和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实施,以前所作的相关规定随即废止。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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